(一)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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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讓學生了解自己的學習情況,同時讓家長了解子女的學習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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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讓教師診斷學生在學習上的表現,並作出適切的跟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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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為不同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提供評估策略方面的調適指引。 |
(二) 基本方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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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透過日常的觀察及學生的學習進程等,檢視學生的學習成效,從而釐定學生在家課方面的安排及調節,讓學生的學習進展得以鞏固。 |
(三) 運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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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評估的一般原則和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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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評估是通過搜集學生學習過程和學習成果的佐證,作為審視課程成效、提升教學質素和瞭解學生學習情況的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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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學習是一個持續的過程,測驗、專題研習、小組討論、口頭匯報與閱讀等活動都可以佐證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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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至五年級,每學期舉行測驗和考試各一次;六年級上學期舉行測驗及考試各一次,下學期則舉行考試及畢業試各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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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測考內容緊扣教學範圍,並設有多角度思考及開放式的問題,以提升學生的分析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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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測驗卷及考試卷均通過嚴謹的審閱程序,以確保評估內容的效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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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因應不同特殊教育需要之學生的學習需要,作出合適的評估安排,使他們有平等的機會在評估中表現所學的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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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教師在測驗及考試後進行評估檢討,檢視學生的學習表現,並通過共同備課調節教學策略,促進學與教的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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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評估進行後,教師會按學生的學習表現作出回饋,讓學生明白需改善的地方,以提升學習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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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同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的評估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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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有讀寫困難的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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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適當的應試場地或座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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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讀能力弱的學生在試卷中如遇到不懂的字詞或句子,如有需要,教師可為學生讀出該字詞或句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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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讀寫或抄寫困難的學生如抄寫緩慢,安排較長時間完成試卷(延長時間不多於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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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寫困難的學生,會放大試卷,方便他們書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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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有情緒及行為問題的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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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學生專心聆聽時才發出指示、提示或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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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發現學生在評估中表現分心,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量提醒學生要專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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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自閉症的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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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的指示必須簡單、直接和清晰,並提供具體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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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學生因一些固執行為而影響評估表現,監考老師會耐心引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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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況下,可安排特別教師監考,如由熟悉自閉症學生的老師負責監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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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有溝通困難的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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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溝通困難的學生應如其他學生一般,在公平的環境下接受評估。教師評估學生的表現時,會顧及他們在溝通方面的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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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就學生的溝通困難程度酌情評分,因為學生的言語障礙可能由其他因素造成,不一定是知識不足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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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學生說話時會有不同程度的困難,教師進行評估時,會給予多些時間,讓學生完成要說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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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如有嚴重的溝通問題,教師會考慮豁免他們接受評估,並相應修訂評分機制。如有需要,教師會徵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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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聽覺受損的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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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校內評估時,教師會按聽覺受損學生的聽力程度給予不同的特別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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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輕度及中度聽覺受損的學生可與其他同學一起參與評估,但會為他們安排較接近教師或聲音來源的座位。至於嚴重及深度聽覺受損的學生,教師會考慮調整評估安排或豁免他們參與音樂及聆聽等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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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學生佩戴助聽器、使用無線調頻系統(FM System)或其他輔助聆聽的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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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資優的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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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資優學生各有不同的特質及學習需要,要進行有效的評估,可考慮使用多種評估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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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別工作會從多方面進行,包括從教師、家長、朋輩、學生本人或專業人士蒐集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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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各科科任老師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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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同級科任商議釐定一般學生的評估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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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科任之間日常作緊密交流,監察學生的學習進度,作出適當的支援、輔導,並檢討所採納的評估準則,作出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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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同級科任與學習支援組教師商議釐定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的評估調適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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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測驗及考試需按校方的指引及程序進行。 |
(四) 修訂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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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項政策須經校方有關教師商議,方可修訂。 |